闻言,徐德点点头,「审判长,民诉方知晓。」
话落,他便不再开口。
辩护席本想等个对对方的处罚,可等了半响,却连个处罚的影子都没见到,内心愈发窝火。
而审判长吕广,却扭头看向郑通,「公诉人,请尽快表述!」
「好。」
此刻。
公诉席,检察官郑通平复一下气息,旋即缓缓道:「审判长,首先,公诉方指控点在於【贩毒罪】的构成行为的最终节点!」
徐德开口说了一句贩毒行为并未在孙蕊接手毒品後结束」。
这话是什麽意思?
首先。
先前的思路中,赵瑞的【贩毒罪】,是在明知孙蕊是毒贩的情况下,依旧将毒品转移给他,随後这行为构成贩卖。
这是最常规的贩毒案件构成情况。
但问题来了。
你如何能保证,你只是单单想贩卖这些毒品!?
举个例子。
你是一个洋葱精的生产老板,你在不知不觉间,将洋葱精卖给了一堆毒贩,毒贩用其生产毒品贩卖,卖给数百人。
在毒贩被捕後,你就面临两个选择路口。
一,你贩毒了,是贩毒罪主犯。
二,你没贩毒,只是正常商业售卖。
如果你说你没贩毒,你就是想卖点洋葱精,那麽,你该怎麽证明自己不是想制造毒品卖给数百人!?
直接掏出双方合作行为的终点」,如购买发票。
如此,就能证明你的行动终止在正常商业贩卖」。
即:你的行为目的,是「贩卖洋葱精盈利」,而非制造毒品卖给数百人」!
但问题是...
如果你没发票呢?
你证明不了行动终止在正常商业贩卖」,而不是终止在制毒卖给数百人」呢!
那麽。
一旦两阶段的行动被以连续性」相结,你必然要承担【贩毒罪】的责任!
综上所述!
就本案也是同样的道理!
「审判长。」
「就本案【贩毒罪】的行为中,被告人赵瑞将毒品提供给孙蕊」後,并无证据表明其贩毒行为的终点。
说到这。
郑通脑海中浮现出徐德的脸,眼眸微动,再次开口道:「如,被告方先前向法庭所提出,【资金流水】【未盈利】【无金钱交易】等。」
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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