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项权力以书面形式写入行动方案附则中。
即在行动期间,引导员可以授权船上的警务委员实施任何非致命性措施。
这个授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类型的事件,也不限于特定的时间段,只要引导员判断现场情况需要,就可以直接做出授权决定。
不需要事先请示任何上级组织,也不需要等待回复或审批。
这一授权,就是为了在十天的时间窗口内避免因为等待程序而延误行动。
当然,授权并非没有制约。
方案中同时规定,引导员在授权之后,需要在事后提交一份书面报告。
报告要对授权的时间,原因,措施内容和结果做出完整说明。
这份报告将在行动结束之后,由专门的审议小组进行审核,确认授权的必要性,措施是否合理等待。
如果审议中确实发现了授权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围,或者措施的实施存在不当之处,引导员则需要承担责任。
可至少在行动进行期间,判断权在个人手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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