¼Œ不知者不罪。小小孩童,不知其祖之恶,岂能将其扫地出门?律条虽严,总有人情在。”
方仲安听了,冷哼一声,从怀中取出个小木匣搁在桌上打开,从里头取出张纸展开,朝众人举了举,“这是县衙张押司所写《论赃财当归》,诸位且听。”
“夫财者,人之所欲也。然财有义与不义。义财虽少,取之无愧。不义之财虽厚,终为身累。”
“今有犯法之人刘庚,以拐卖、侵夺、欺瞒、害命而得财。其财非天降非地出,皆他人之骨血,他人之田宅,他人之子女。”
“彼以一人之恶,夺众人之命,聚而为家。其家不知则已,若知而享之,是食人之肉而寝其皮也。”
“或曰:犯者已坐罪,其子孙何辜?曰:子孙不坐其罪,可也。然不坐其罪,非谓可享其赃。罪不及妻孥,赃不可不追。”
“何也?赃者,本非其家之物。取他人之所有,以养己之妻子,此非养也,是寄也。寄者,终当归。”
“且夫家属享赃,虽无刀剑之罪,实有帮凶之实。犯人所以在外行恶,无所顾惜者,正以家有子孙,得享其利。”
“若家属知赃而享,是与之共谋也。纵不共谋,亦当自耻。耻而不退,是顽也。”
“故曰:罪可免,赃不可留。知情而享者,退赃之外当有罚。不知情而享者,退赃可也,罚可免也。”
“若明知而藏,明知而用,明知而分,则与犯人同恶。法虽未加,天理难容。愿为家属者,思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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